划重点!执检君教你如何识骗局,真捞人_代孕去
发布时间:2019-06-05 阅读次数: 88次

  

  不好了不好了!我葛格被关起来了!

  我跟公安、检察院、法院都很熟,我来帮你捞人,但是嘛,捞人也要有些费用喽。

  

  可以可以,只要能把人捞出来,多少钱,你尽管开口说话

  警惕!非法捞人不仅钱打水漂,人没捞成,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执检君

  

  执检君说的“捞人”目标是不被限制人身自由。比如取保候审。

  哇,那怎么“捞”呢?

  

  1

  (2007年)王某某因冒充“国务院秘书局副局长、中办机要局副局长”骗取富豪妻子950万元“捞人”费,北京市高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2010年)郁某花5万元请托“捞人”不成,不甘心钱打水漂的郁女士手持借条将牵线人和受托人告上法庭, 哪有代孕中介北京朝阳法院认定双方行为无效,并收缴钱款,“捞人费”不受法律保护。

  

  3

  (2012年)时某某为“捞”弟弟,软磨硬泡让行贿人改口,最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怎么捞人?

  找刑执部

  (检察院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刑事执行与刑事申诉检察部)!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谁可以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提供哪些材料?

  1、《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2、相关证明材料,如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已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证明有严重疾病的病情材料,证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保证人材料。

  如何申请?

  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

  哪些情形容易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如果代孕是一种职业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加分项目可以包括:

  (一)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积极退赃、退赔的;

  (四)被害人有过错的;

  (五)系在校学生犯罪的;

代孕机构犯法吗  (六)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的;

  (七)能够提供适格保证人或者缴纳足额保证金的;

  (八)具备监视居住条件的;

  (九)其他应当加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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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形不容易通过?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除外: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的;

  (二)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

  (三)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的;

  (四)系累犯或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五)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未固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其他犯罪事实尚未查清、需要进一步查证属实的;

  (七)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有串供可能的;

  (八)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有串供可能的;

  (九)系被通缉到案或者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

  (十)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

  第二十四条 减分项目可以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供述不稳定,反复翻供的;

  (二)矛盾尚未找朋友代孕 化解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市没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无力维持正常生活的;

  (四)办案机关明确反对变更强制措施,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且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所居住社区明确反对变更强制措施,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且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的;

  (六)其他应当减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否决项目可以包括: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不宜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

  (四)提供的申请材料故意造假的;

  (五)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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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时能知晓是否通过?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材料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案例来源

  【江淮法治2017年14期30页 骗子王富桥的“捞人”闹剧】

  2

  【人民政协报2010年8月9日第B04版 “捞人”不成 委托人要求“还钱” 法院认定双方行为无效】

  3

  【检察日报2012.11.7第7版 为“捞”弟弟,哥哥唆使行贿人翻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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